一、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打木制桩、打钢筋混凝土桩、打钢管桩、送桩、接桩等项目共12

107个子目。

二、额中土质类别均按甲级土考虑。乙级土按甲级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.33,机械乘以系数1.43,丙级土按乙级土递增。

三、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,如打斜桩(包括俯打、仰打)斜率在16以内时,人工乘以1.33,机械乘以1.43

四、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,但不包括支架平台,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本册第九章有关项目计算。

五、    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,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,可计20cm碎石垫层,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。

六、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、捆绑考虑。

七、打板桩定额中,均已包括打、拔导向桩内容,不得重复计算。

八、陆上、支架上、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。

九、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,如实际超过4m时,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:

1.       送桩5m以内乘以1.2系数;

2.       送桩6m以内乘以1.5系数;

3.       送桩7m以内乘以2.0系数;

4.        送桩7m以上,以调整后7m为基础,每超过1m递增0.75系数。

十、          机械的安装、拆除按本册第九章有关项目计算。打桩机械厂外运输

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。

 

工程量计算规则

 

一、打桩:

1.钢筋混凝土方桩、板桩按桩长度(包括桩尖长度)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;

2.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(包括桩尖长度)乘以桩横断面面积,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;

3.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,以吨计算。

二、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际调整。

三、送桩:

1.支架上打桩时,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增加0.5 m为界限,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;

2.陆上支架打桩时,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,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

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;

3.船上打桩时,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,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。